为进一步提升下关城区管网排水能力,减少文献片区城市内涝发生,大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大理市文献片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程。根据项目施工计划,为最好能够降低施工对交通出行影响,决定于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2日对龙溪路已完工路段(文化路口至下关一小)实施路面沥青层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将对施工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现将相关交通管理提示如下:
龙溪路全幅(文化路口至下关一小)行驶车道,文化路口进行全封闭,全长约100米。
2025年10月31日22:30(星期五)至2025年11月2日18:00(星期日),预计施工工期2天,如遇特殊天气(下雨等)造成无法施工,施工时间顺延。
(一)施工期间,龙溪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全封闭施工,龙溪路行至文化路口东西向车辆、文化路行至龙溪路口南北向车辆均不能通行,除施工车辆外,其他车辆请提前规划合理路线绕行。道路两侧人行道正常通行。
(二)禁停管理:施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非机动车在该路段及周边道路乱停乱放、临时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一)根据施工情况交警部门将适时对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采取绕行管理措施,请广大驾驶人服从现场交警及保通人员现场指挥。
(二)龙溪路周边居民小区较多,行人车辆流量大,因占道施工的影响,势必影响该路段交通出行,过往车辆经过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时,请按管制要求提前规划绕行路线,服从交警及施工管理人员的疏导指挥,注意行车安全。施工期间给广大市民带来不便,请给予支持和谅解。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工程单位未依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筑设计企业未依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依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法律和法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依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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